
意外伤害界定
(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由于各种意外原因(含中毒)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伤害。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和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追究
(一)参保人或家属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待遇的,医保局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医保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