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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核登记流程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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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界定

(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由于各种意外原因(含中毒)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伤害。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和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追究

(一)参保人或家属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待遇的,医保局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医保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