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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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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科技创新创业能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苗子及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苗子培育计划坚持培育人才与发展产业相结合、提升素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相结合,以及面上引导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苗子培育计划按照“早发现、早培养、早起步”的工作思路,采取“导师+科技创新苗子”和“人才+项目”的培养方式,选择我市范围内的高校在校学生、3年内毕业生和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在校生,以科技项目的形式,资助其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优势学科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和发明创造。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资助苗子培育计划项目。通过政府投入,吸引高校、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多渠道共同支持苗子培育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审定重大事项,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办法。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中期检查指导和结题验收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专家指导组,负责指导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科技创新苗子的科技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立一批科技创新苗子培育基地,负责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的跟踪、指导和过程管理,并为科技创新苗子提供一定的研发条件、咨询服务。
基地必须有相关领域的科研基础条件、指导专家,有健全的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章  资助对象、领域及条件
 
第九条  苗子培育计划的资助对象是我市三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企事业单位3年内的毕业生,以及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在校生,年龄在30岁以下。
第十条  苗子培育计划重点资助青年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中有应用价值及市场前景的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需品学兼优;
(二)有创新创业精神和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项目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可行;
(五)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者在市科技局公布的网站上,填写《泸州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进行申报,并将加盖有在读高校或就业单位公章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交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根据申报材料要求,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的项目。
(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建议资助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中期检查,对实施进度予以检查监督,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如主要研究人员、研究计划等有重大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止项目实施:
(一)不再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条件;
(二)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结题,并向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
(二)结题报告;
(三)项目结题的其它必需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结题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指导小组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对可望产业化的项目,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可向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后续支持,并积极协助项目融资兴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凡苗子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注明“泸州市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