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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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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实行遴选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聘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原则是:既要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又要有利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2、申请人应是在本学科、专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医疗、科研人员。副高职称人员在任职次年方可提出申请(任职时间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3、申请人所申请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4、申请人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工作经验、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申请当年主持有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合作研究任务(院内课题不计算在内),且具有20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支配权;为鼓励发挥科研团队的联合攻关作用,对于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资助的组成员(前三名),且课题负责人同意申请人具有20000元及以上经费支配权视为满足科研项目经费的条件要求;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3篇属于申请专业范围的研究性论文(其中国内刊物必须是核心期刊)、专著(可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或在SCI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在3.0以上者,其他形式的成果(如获得有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6、申请人年龄在45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6岁及以上者应曾参与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至少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讲授本学科、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能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指导研究生学习专业外语和撰写论文摘要;
7、有协助申请人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小组(由3~5名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9、副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2周岁;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
1、已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合格;
2、申请招生的导师当年应承担有科研项目或横向合作研究任务,并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且具有20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支配权。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3篇属于申请专业范围的研究性论文(其中国内刊物必须是核心期刊)、专著(可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或在SCI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在3.0以上者,其他形式的成果(如获得有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3、招生名额:申请当年有20000元及以上科研经费者可招生1人,有30000元及以上科研经费者可招生2人,有40000元及以上科研经费者可招生3人,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4、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招生程序
(一)本人申请。导师遴选审批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含与我校联合成功申报硕士点的共建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的人员)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由其所在科室推荐后,到各院系(包括直属院系、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领取、填写《泸州医学院    年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导师申请表》(以下简称《新导师申请表》);每名申请者只能在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拟于下一年度申请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包括已具有导师资格和当年申请导师资格者),须领取、填写《泸州医学院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招生申请表》);
(二)材料公示。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新导师申请表》、《招生申请表》上交各院系初审,院系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汇总后送学校科技处审核申请人近3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或鉴定的科研成果、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等情况。申请者有关申请材料须公示1周,接受评议。申请人员还须同时上交近3年来本人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或鉴定的科研成果、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院系分管领导委派专人查验)。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院系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填报情况和各院系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科研情况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低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才能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培养的科室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申请人《新导师申请表》、《招生申请表》及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或鉴定证书及目前承担科研项目等复印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低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才可通过。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当年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下一年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只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列入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安排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指标。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跨专业、转专业审批程序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跨、转专业,应向申请专业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重新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新导师申请表》;并通过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备案。硕士研究生导师跨、转专业的条件与新遴选导师条件相同。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一)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凡连续两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者(因生源问题等特殊原因未招收研究生者除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取消导师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工作每两年一次,逢双年进行导师资格遴选(新导师当年原则上只能申请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逢单年对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资格和招生条件(含科研经费、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年龄等)进行认定。凡不符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停止招生。
(三)学校依据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对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四)凡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或剽窃者,一经证实,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转换导师。
(五)被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要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者,须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与我校共建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相关事宜的管理
(一)凡是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招生,遴选办法和遴选条件、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与我校校内硕士生导师一致,其招生计划列入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二)共建单位须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必须按照《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泸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泸州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共建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双方应及时通报和交流有关情况。
(三)共建单位每年应投入适当经费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并接受我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检查及评估,提供检查、评估材料。如共建单位拒不参加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建设和评估;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其导师总数中三分之二以上导师连续三年不招生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撤销其作为我校共建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的资格。
(四)共建单位新导师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导师培训,以尽快熟悉和掌握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熟悉研究生培养要求和过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共建单位研究生培养经费:统招研究生5000元/生,其中500元作为研究生学习、学籍和学位授予等管理费用,由研究生处统一掌握;其余部分由我校在研究生入学后一次性划拨共建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共建单位按1:1的比例配套划拨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培养费由共建单位导师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我校不再增拨。研究生到共建单位进行临床实践、撰写科研论文期间,共建单位应发放给研究生一定津补贴。
(六)硕士生导师津贴为1200元/生/年,统招研究生导师按两年发放,在职研究生导师按一年发放,由共建单位自筹经费按此标准发放。
(七)在研究生到共建单位学习期间,其住宿经费按共建单位提供的住宿条件和相关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由共建单位向学生收取。
(八)共建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应与我校研究生处和相关院系保持联系,共建单位相关负责人每年应向学校研究生处汇报和交流工作,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
(九)导师调离原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告知我校研究生处。
七、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研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泸医院研发(2006)8号文件《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