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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院岗位设置首聘后岗位晋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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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见附件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见附件二)文件精神,现将组织进行我院首聘后第一轮岗位晋升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1、本次申报仅限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内聘人员)。

2、本次晋升仅在各级别内(高级为二至四级、副高级为五至七级、中级为八至十级、初级为十一至十三级)正常晋升,不得越级晋升。如: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但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凡跨级别晋升均需通过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正常晋升。

3、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其中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年限计算时间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为准(四川省或学院发文为准),其余岗位以首聘时间为准(首聘时间为)。

根据此规定,本次不符合岗位晋升条件人员为:

(1)2010年5月1日后取得编制人员;

(2)2010年5月1日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八级岗位及十一级岗位人员;

(5)其他各级岗位未满基本工作年限要求人员。

4、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申报条件以《泸州医学院岗位说明书(专业技术岗位)》(见附件三)要求为准。

2、申报人员须填写《泸州医学院岗位申报书》(见附件四)(一式一份,纸质版)由院系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3、申报人员各项科研、教学等成果及获奖须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计算时间截止到。需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书》一起上交。

4、申报人员请于下班前上交所有材料,逾期及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对通知各项要求有疑问者请咨询人事处师资科刘玲爽,联系电话:0830-3162577。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