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文化

当前您的位置: 党建文化 - 廉洁建设 - 正文

【现场教育】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组织、不参与“赌博敛财”明白卡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

-分享-

    为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赌博敛财”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请你务必严格要求自己、筑牢纪法防线,自觉抵制赌博和“赌博敛财”行为:
    一是不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或下基层调研和工作时,违规打麻将、“炸金花”、打长牌、玩扑克等。
    二是不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炸金花”、打长牌、玩扑克等。
    三是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
    四是不与管理服务对象打“业务牌”,通过赌博敛财、索贿行贿受贿。
    五是不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不为赌博活动充当“保护伞”。
    对参与打牌赌博和“赌博敛财”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按照以下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一、 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打牌、赌博和“赌博敛财”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二、对赌博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