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等有关研究生培养专业设置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跨学科人才培养的需要,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进行。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应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科研活跃度、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以及申请人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
二、遴选范围
我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附件1)均可开展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
三、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以及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具体条件见《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泸医院研2014[6]号)和《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泸医院研2014[7]号)
四、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1. 新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新申请人填写《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或《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随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交所在院、系、所、附属医院审核和公示。新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2. 跨/转学科申请人: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研究工作需要,可申请转学科或跨学科。申请人填写《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导师跨/转学科申请表》(以下简称《跨/转学科表》,附件4)一式一份,交所在院、系、所、附属医院审核和公示。
(二)材料审核与公示
各院、系、所、附属医院应对申请人(新申请人和跨/转专业申请人)的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进入公示程序的申请材料不得修改。
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进行调查。
公示期结束后,各院、系、所、附属医院应在《申请表》签署审核结论以及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连同《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人科研情况汇总表》(附件5)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对有异议的申请,应形成书面的调查结论,一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校内申请人工作单位与申请学科(或跨/转学科)所在的单位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公示后的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外申请人,向所挂靠的各院、系、所、附属医院提交申请材料(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公示,并填写意见)。
(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结合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公示期异议情况,逐一审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者获得推荐,名单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四)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审议结果及有关材料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须于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1.《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或《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一式五份,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材料封面应注明“已审核”,加盖单位公章;
2.《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跨/转学科申请表》(附件4)一式五份;
3.《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人科研情况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
4. 《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
5.《2016年硕士生导师跨/转学科名单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
6. 《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一览表》(附件8)
7. 本单位遴选工作报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份,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对基本条件规定中其他形式成果的认定审核、对刚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审核、异议调查和处理情况,以及进一步改进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等。
(五)形式及资格审查
学位办聘请专家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提交材料者,退回培养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形式审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申报材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和审查情况,结合学科发展与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逐一审议,严格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时间安排
(一)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5月20日前完成遴选工作(基地医院主管部门于5月7日前向我校各相关院、系、所统一提交)。具体工作程序的日程安排,可在这一规定的期限内,合理自定。
(二)形式和资格审查:另行安排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6月中旬
六、其他
(一)本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手续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履行。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或在科研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二)学位办接受异议及特殊情况申述,并在调查核实情况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三)相关各级教育与学位管理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做出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不能到会的委员不得通讯投票、委托投票或指派代表出席会议。
(四)学位办负责本次遴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办公地址:研究生院216室 联系人:李星
联系电话:0830-3160965 E-mail:381267975@qq.com。
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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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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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
本通知及其附件下载地址: http://220.166.97.70/departnews.asp?classid=4/
附件:导师选聘办法
西南医科大学
2016年4月20日